露云娜
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
一直到了1982年宪法,才在第126条再次规定了审判独立的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5】另外两个主要目标,一个是将我国司法队伍中的旧法人员,共有6000多人全部剔除出去(当时全国共有司法人员27000多人);另一个是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学观、国家观改造我们的司法队伍。
我国宪法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同样的道理。在起草、制定和讨论1954年宪法之际,该项原则被人们热烈讨论,最终为我们党和法学界所接受,并在宪法中扎下了根。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前后,随着我们党1949年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落实,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的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当作旧法观念中的第一个观念而受到批判、遭到否定。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宪法观念 宪法实践 宪法学 比较法在中国,宪法一词出现得很早。虽然,司法独立的原则,至目前还没有被规定进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之中,但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有些场合已经提出了司法独立的观念。
【24】1928年民国政府制定六法全书时,也继承了沈家本的立法成果,在法律体系中规定了司法独立的观念和制度。【23】至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等,为了使资产阶级的政权长治久安,开始在理论上提出司法独立的设想。共同体的维护需要个人作用的发挥,但如果个人具有根本上的崇高地位,则会架空制度,取代法治。
但在法治国家,政治权威,包括中央权威的树立必须依靠宪法和法治来实现,通过制度化的程序来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宪法的规定,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立法制度的完善并不意味着宪法实施制度的完善,以立法方式实施宪法只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不能人为地夸大其功能,以价值引导社会生活只是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进入 韩大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 。
因此,当宪法缺乏权威时,社会无法形成合理的利益平衡,维稳只能靠非法治手段进行,虽然为维稳付出的代价沉重,但社会的不稳定状态并没有根本好转。显然,只强调领袖个人的权威地位,对于共同体来说并不具有持久的有效性,而且有可能导致统治的失灵和对民众利益的危害。
只有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体制,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在我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者,宪法序言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有关立法行为的合宪性审查问题,目前已经确定的规范体系并没有发挥有效作用,面对大量的规范冲突,拥有审查要求权的机关基本处于不作为状态。同时,制度规范本身也需要体系化,而不能碎片化,否则就会消弭制度自身,最终将架空宪法。
这是执政党执政理念与执政方略的进一步发展,标志着作为执政党自觉地将依法执政提升到依宪执政,明确依照宪法治理国家的思路与途径。这种政治权威的再造就是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治生活法治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构建法治国家的过程。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时,法官可以根据宪法的规定与原则进行裁判。宪法权威的出现,完成了价值命题的核心任务,即宪法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利益的协调与妥协,是平衡权力和权利之产物。
所谓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如何直接适用宪法?我们首先需要从现有的规范体系中寻找依据,推进宪法的实施。
政治权威通常以政治权力为后盾,以政治权力为最具效能的体现。应当承认,当前我们的社会信任度相对低,共同体内部缺乏一些基本的共识。
但制度权威也存在着自身的缺陷,特别是没有法制化的制度无法获得稳定性与权威性。不过对于宪法的实施方式,目前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学术界也对宪法究竟是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存在一些争论。由此形成了社会成员认同的价值共识,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大家应当服从基于同意而形成的宪法文本,个人或某些团体的权威无法超越共同体意志,唯有宪法才是国家、社会与公民生活的根本规范,唯有宪法才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既然政治权威以政治权力为支撑,那么对于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政治权威的支配者和被支配者都必须保持警惕。2004年9月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也不能认为有了宪法,其他制度就不那么重要,或者其他制度自然就能建立起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们在实践中既要坚持两者的统一性,同时也要分析两者在性质、功能与表现形式上存在的区别,确立依宪执政的基本理念与目标。
(3)在规范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而法律的制定要依据宪法的价值,法律是否正当要以宪法为根据进行评价。如前所述,宪法的正当基础在于,它是民主论辩的产物,其实施有赖于民主过程和专业判断。
特别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化,传统的政治权威正在失去其有效的支配力,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进一步要求政治权威的民主化、制度化。前者应当不存在什么争议,但后者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但政党不是国家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党的领导需要以宪法权威为保障,只有具备有效的权威能力,党才能领导国家的发展和社会建设。在人类的各种发明中,宪法的发现是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在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的宏观背景下,执政党应当实现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平衡,克服以改革、试点等名义破坏宪法秩序的现象,使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党的执政活动中得到落实。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大家都知道,没有宪法权威的国家不可能有法治,不可能形成民众的价值共识,不可能建立自由、公正与和谐的机制。滥用政治权威最终将消解支配者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
因此,我们需要从国家发展战略和国家核心利益的高度,切实维护宪法权威,以宪法继续凝聚社会共识,重建社会信任,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推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的实现。执政党维护宪法是宪法和党章规定的义务。
然而,正如政治国家属于一种建构的秩序一样,政治权威所依凭的政治权力同样需要具备正当理由才能得到民众的支持和信仰。然而,魅力型统治的缺陷在于,倘若他长久未能取得成就,尤其是倘若他的领导没有带给被统治者以幸福安康,那么他的魅力型权威的机会就消失。
将社会共识体现在宪法之中,使国家保持理性与人性,防止公权力执掌者的肆意、任性,以保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基于宪法和法律具有不同功能,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以法律为依据,遵循宪法与法律的界限,区分规范性的法律和具体的用于裁判案件的法律,在承认合宪性原则的前提下,使法官用于具体裁判的案件中适用具体法律。在权力的配置上建立了层次比较清晰的制度,但监督和约束权力运行方面的制度同样比较零散、不够有效。处理利益关系时的最高判断标准只能是宪法。
法律权威不具有最终性和根本性。宪法是不同利益主体进行妥协的产物,反映了利益主体的共同意志。
这里需要纠正的两种观念是,不能因为建立了一些制度,就认为不需要宪法。1982年宪法关于最高领导职务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的规定也是对个人权威的否定。
制度权威是系统和多层次的,而宪法权威在其中发挥着统领功能和评价功能。习总书记有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讲话是执政党宪法观的精辟阐述,充分说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